公诉意见的内容规范,即其应表述的内容,它所涵盖的对象。有作者认为它应分为四个方面,即:1、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总结性概括。2、根据法庭调查证实的事实,进行案情和法理分析。3、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并进行法制宣传。4、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述被告人触犯的法律及应负的法律责任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意见书的内容规范却不尽一致。笔者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1999年汇编的全省审查起诉部分法律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收集的12篇公诉意见书中,仅有4篇对本案证据的相互印证做了论证;其次,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所做的论证在公诉意见书中占据的篇幅,大多不超过1/2,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社会危害即法制宣传方面大多占了篇幅的1/3甚至2/3以上。笔者认为,公诉意见书应重点阐述:1、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的成立;3、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其理由是:
1、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刑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因此,对证据情况发表意见是刑诉法的要求,论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案件情况则是一个处延上不确定的概念,根据刑诉法的任务要求,应特指犯罪的成立与否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制宣传在刑诉法上并没有做出特别要求。
2、是为达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要求。为指控被告人有罪,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这就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来进行证明。起诉书在综述部分,有这么一段格式语句:“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起诉书并不会对证据如何相互印证做出阐述,这一具体任务是通过庭审活动来完成的。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单个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仅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事实的某一方面,只有证据的相互组合才能必然推断出犯罪事实。严格说来,起诉书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它只是表述犯罪的实施过程,从逻辑上讲,只是给出了一个推论,而论据和逻辑推理是通过举证,辩论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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