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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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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的双轨制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意义探寻
从宏观方面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尽管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绝不止这些。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让利,受益的不只是企业,还包括企业员工。企业有更多盈余来增加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不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善产品供求关系,增强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剖析
(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了许多问题,如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享受外资优惠待遇,造成国家税款大量的流失。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将逐步与内资企业统一。
(二)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的总体税负较高,部分地区一些企业总税负达到45%,甚至60%。因为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直接相关,所以目前我国的税收结构对于消费水平起着制约作用。因此税率调整,不仅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统一确定为25%,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 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我国新税法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之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优惠税率的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其次是优惠行业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这将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技术革新和产业的升级。
最后是优惠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评价

(一)公平税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确有必要。而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安排新的税制。新税法未来实施后,可以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将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二)特定优惠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节能和环保问题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对企业利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它们的纳税所得额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新税法利用优惠政策将发挥调控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三)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但扣除率从3%提高到12%,扣除基数也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新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统一内资与外资企业税制外,还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目前,企业或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内地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或将内地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内地,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基本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的做法。
(五)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限制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减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进行了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涉外税务》2005年第10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4]《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http://finance.sina.com.cn/nz/ctax/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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